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第-类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类 能源、交通、县城公用设施(非房地产)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类 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等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
优惠政策:
1、第一、二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中地方财政享有部分,在第1至2年每年按20%,第3至5年每年按10%的标准, 由财政列支,并在县财政局和县招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返还企业用于支持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其中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优惠税种和返还比例可以另行商定。
2、第一、二类外商投资项目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及无偿援助项目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收创办过程中的一切行政性收费。
3、外商投资县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必要时由县政府实行个项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外籍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财政享有部分,5年内每年按50%列支奖励本人。
5、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照不同种类分别为40年(商贸、旅游、娱乐用地),50年(工业、科技、文卫及综合用地),70年(居住用地),土地出让金按附件一的标准缴纳,一次性缴纳出让今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出让金50%以后,其余可在:年内缴清。投资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还可另行商定地·阶。
6、对于外商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地管理费、防洪保安基金、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金、价格调节基金、文物勘测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上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按附件一确定的标准收取。其中,投资3000万元(外汇折合)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优惠按第一类标准执行。享受政府土地出让优惠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如改变土地用途,i地使用期未满逆行转让、出租或者田托押权实观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补缴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7、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免缴县及县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属于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子证的审评、发证费一律全免(仅收证照工本费);属于建设过程中的,包括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工程质监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白蚁防治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供水配套设施费,按附件二确定的标准收取。 .
8、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费,包括动物产品检疫费、检测检验费、样品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审评发证费,按附件三确定的标准收取。
9、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下限收取,其中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的30%。
10、县财政每年从外来投资者所缴税收的地方财政县本级享有部分中提取5%列父,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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