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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税局:土地使用权还给所有者不征营业税
作者:苏桂除 文章来源:海南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15:25:0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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