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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成都地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1 19:31:57

一、 个人所得税

(一) 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额

1.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2.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协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 可以部分扣除的捐赠额

1.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4. 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 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6. 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 企业所得税

1.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条例规定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 按征管要求,应开具捐赠由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四、 房产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具体减免办法按照国税函[2004]839号文件规定办理,即(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2)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五、 发票

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六、 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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