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捐赠的企业,无论捐赠金额多少,均可全额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6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的规定。
此前国税总局规定,企业向灾区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可自行扣除。对此,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昨日说:“如果企业向灾区捐赠500万元,而这家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根据此前规定,税前可扣除额为240万元(2000万×12%),即捐赠的款项中只有240万元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根据国务院此项最新规定,500万元捐款可全额税前扣除。
同时,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灾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灾区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对《意见》中的此项规定,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因为个税一般都是按月代扣代缴,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需要等待国税总局进一步明确实施细节。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到2008年年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