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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灾捐赠扣除政策指南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19:25:2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下发,地税部门对个人及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相关税前扣除政策详细解读如下。

  第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
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2.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3.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4.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当期(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关于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后提醒,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应当及时取得相关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捐赠票据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这是捐赠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申请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重要依据。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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