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税收优惠 >> 行业优惠 >> 正文

税务总局明确中铁建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作者:朱宝琛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15:15:12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此外,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alk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