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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1 11:50:04

  问:享受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产品有何要求?

  答: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掺加的废渣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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