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高校办税人员向地税局咨询,该高校对外开办了职工培训班。他们取得这部分收入全部归学校且单独核算。他们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答复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三条对上述内容做了进一步解释:“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而进入学校下属部分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此外,财税[2006]3号文第四条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以上文件可知,该高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记者:苏桂除 特约记者:乐冰)
|
|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招聘]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招聘 | 10-17 |
| [招聘]青岛地区急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 10-17 |
| [招聘]工业会计 | 10-17 |
| [招聘]招聘:审计专员、注册税务师 | 10-17 |
| [招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人员 | 10-16 |
| [招聘]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招聘 | 10-16 |
| [招聘]聘:执业注册税务师 | 10-14 |
| [招聘]北京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招聘注册会计师 | 10-14 |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 |
|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
|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