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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税收优惠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周口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6 9:11:07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另有自营粮食经营业务,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经营企业是否可按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发生自营粮食经营业务,除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用粮,水库移民口粮可享受免税照顾外,其它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国有参股粮食经营企业是否可比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应由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县级税务机关共同确定,请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申请确定。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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