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定: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章第217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在于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财税差异:在旧准则下,接受捐赠由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从而存在着财税差异;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只有在“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则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时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1.假设某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85.47万元,税额14.53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5年平均将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则:
接受捐赠时:
借:原材料 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第1年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 8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00000
第2年至第5年每年年末,分别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0
注意:1.上述分录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或贷的对应科目应为“所得税费用”科目,而不直接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5行“其他收入”来源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该行每年应填写税务局经核实确认的20万元,而非会计上“营业外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发生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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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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