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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崔春华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4 20:12:58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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