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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所得税别忽视调账
作者:徐国庆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17:26:21
企业在接受检查后,不能忽视有关账目的调整。例:某纳税人将10000元的电脑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税务机关认为该电脑应作固定资产。假设当年可提折旧950元,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050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处理后,纳税人对补缴所得税作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科目,而对资产类科目不作调整。

  如果纳税人对资产类科目不作调整,也不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将使9050元的支出无法通过折旧方式逐年在税前扣除。

  正确的账务调整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50

     累计折旧  950

  然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扣除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造成少缴税款在补税时一般应作账务调整。纳税人存在的结转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问题,资产费用的折旧、摊销等问题,只要不是虚列的成本费用,在税务检查补缴所得税的同时,应对资产类科目进行账务调整,详细记录相关的补缴税款原因、金额、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在以后年度所得税申报中作纳税调减,不然就会造成多缴所得税。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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