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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处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待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4 18:37:07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以后计提折旧时,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可按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例]2001年11月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增值100000元(净残值率为5%),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用综合调整法,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评估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递延税款(100000×33%)     33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9500

   贷:累计折旧    9500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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