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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制度的差异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14:22:11

税法:

    转让支付额中属于累计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超过股息所得的部分如果低于投资成本,将低于部分冲减投资成本会计中关于投资成本的收回是这样说的: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托子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投资的税收规定及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及相关政策变化

     一、基本概念

    投资概念:广义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狭义投资指对外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会计和税法一般指企业对外投资。

    会计上定义:通过分配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税法未明确投资的定义,但本质是一样的。

    投资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与投资经营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创造)有所不同,是消除重复征税的重要依据。

    税法中投资是指一切为投资目的持有的资本资产,主要是为取得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投资税收政策目的是消除对股息性所得重复征税,保持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的税负平衡,防止弱化资本现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鼓励长期投资。

    投资分类:按投资目的或持有期限: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性质: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四类,即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股权投资、短期债权投资。

    债权性投资:有合同或协议、明确的到期日、收益水平事先约定、具有相当稳定性、有明确还本付息要求;

    权益性投资:对被投资方有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参与剩余资产或权益的分配。

    税法对于投资的基本规定: 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取得利息,除规定的免税的国债利息外,一般应作为应税所得;取得的股息所得,不应该重复征税,一般只是补税率差(专题介绍);取得的投资本金的回收,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投资转让增值,属资本利得性质,一般作为应纳税所得征税。

    二、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及案例

    (一)债权投资:税收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包括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二)短期股权投资:税收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利息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应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应确认为股利收入,除享受定期减免外,补税率差。

    例:A企业发生如下短期股权投资

    1.A企业2003年月1月8日购入B企业股票10 000股进行短期投资,投资成本为50 000元。A企业在购入时计人短期投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B企业2003年3月20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元。A企业应获得现金股利2 000元。在未收到股利前,A企业不作反映。

    3.2003年4月10 日,A企业收到B企业分来的现金股利2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4.2003年12月5 日,A企业因资金紧张,出售全部B企业股票,扣除相关税费后获得净收入53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3000

      贷:短期投资48000

          投资收益    5000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A企业收到股利时,并不确认投资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而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冲减后短期投资成本为48 000元(50000元-2 000元),待收回投资时,取得的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53 000元-48 000元=5 000元)确认为投资收益,即确认处置收益5000元。

    按税法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2003年4月份,A企业收到股利2000元为持有收益。如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为33%,则对这部分投资收益不缴纳所得税。短期股权投资出售时,A企业的处置收益为3 000元(53 000元一50 000元),应计入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缴纳所得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税收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较大区别。

  1、计税成本及处置差异

    税收上投资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是投资者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会计上会有几种情况,一种和税收上相同,还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种情况,与税收规定有差异。

    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投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投资的入账价值,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上述两种方式,在税收上,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旧资产和购买新资产两项业务处理。

    因此,由于上述差异,会引起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不一致,体现在处置上,同样,处置收益也不同。

    例:2003年3月10日,乙企业销售一批材料给甲企业,价值100万元,甲企业开具了一张面值100万元的票据。8月10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付货款,经双方协议,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普通股抵偿货款。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甲企业以100000股抵偿该项债权,甲企业股票当时市价为每股9元,100000股票市值共计90万元。

    债务人(甲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1、借:应付票据   1 000 000

       贷:股本   100 000

           资本公积  900 000

    债权人(乙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000

      贷:应收票据   1 000 000

    由上例可以看出,对于低于债权成本的非现金清偿债权或债权转股权,债权企业按债权面值入账,会计上不确认损失,债务人企业也不确认所得,而作资本公积处理。

    而税收上要按公允价值即90万元进行入账,作为计税成本。

    例、母公司对子公司账面长期投资491万元,持股比例为100%,该长期投资系多年前投入的,一直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为3000万元(子公司成立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母公司根据审计结果调增长期投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  25090000(3000万元—491万元)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5090000

    审计后,子公司又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后,确认所有者权益为4100万元,即增值1100万元,母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11000000

      贷:资本公积  11000000

    子公司根据协议,按净资产1:1进行折股(即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100万元),之后,母公司将股权转让64%(还剩余36%),实现收入2624万元,全部以现金收回,母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6240000

     贷:长期投资 26240000

    由于获得了转让收入,母公司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企业,当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应仅就评估增值纳税,于是,计算出应纳税额为:

    1100*64%*15%=105.6(万元)

    我们认为这样计算是不正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关键是如何确定股权投资转让的收入和股权投资成本,此例中,股权投资转让的收入很显然是2624万元,那股权投资成本呢,按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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