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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待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0 15:28:42
         一、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政策规定
         会计上确认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所得税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类科目。因此,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已失效。(瑞鑫工作室石济海刘厚兵)
二、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规定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12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举例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由于企业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结算,因此,在建工程的所得税调整适宜放在年终进行。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瑞鑫工作室石济海刘厚兵)
某钢厂200510月因改建传达室领用本企业自产钢材10吨,每吨钢村成本6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吨90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4%。该项工程2005年当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传达室工程75300
  贷:库存商品——钢村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实际抵扣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1)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0(元)。
  2)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4%=4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4000=244.80(元)。
借:在建工程——传达室工程673.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428.4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244.80
  3、该项工程2005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传达室75973.20
  贷:在建工程——传达室工程75973.20
  该企业按2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11月、12月共提折旧601.45
  4、假定该企业年末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仅存在上述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那么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75973.20+90000-60000=105973.20(元)
  2005年传达室的纳税调整减少额=30000×(1-5%)÷20÷12×2=237.50()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首先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购买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纳税调整增加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自产产品的成本-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90000-60000-673.20=29326.80
  应纳所得税=1000000+29326.80-237.5)×33%=339599.47 ()
借:所得税339599.4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9599.47
  综上所述,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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