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的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如果您说明的亏损额为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则弥补亏损情况分别如下:
2000年亏损200万元;
2001年亏损100万元,无法弥补2000年亏损,累计亏损额为300万元,但是开始计算亏损弥补期和税收优惠期间;
2002年盈利180万元,应先弥补2000年的亏损180万元,以后年度剩余弥补亏损额为300-180=120万元;
2003年亏损50万元;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亏损额为120+50=170万元;
2004年盈利110万元,可以用于弥补2000年亏损20万元,2001年亏损90万元,以后年度剩余弥补亏损额为170-110=60万元;
2005年亏损20万元,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亏损额为60+20=80万元;
2006年盈利90万元,为2001年亏损弥补最后一年,所以2006年应当弥补2001年亏损10万元,弥补2003年亏损50万元,2005年亏损2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由于已经过了税收优惠期限,所以2006年当年应该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如果2006年度只盈利70万,那么2005年亏损只能弥补10万元,剩余未弥补完的10万元以后年度再不能弥补了是吗?
答:不是的,剩下的未弥补完的10万元亏损是2005年的亏损,2005年的亏损可以在从2006年起的五年内进行弥补,所以06年未弥补完的05年的亏损还可以再延续4年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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