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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积分回馈费用如何扣除?
作者:黄胜松 文章来源:广西桂林市国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16:34:14
问:我是一家专门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会计。我公司在实行对员工工资进行绩效考核、对客户采取积分回馈和核算分公司的交际应酬费等方面有些疑问。听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的规定出台,我该如何对这些成本费用进行列支和扣除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1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员工成本扣除问题。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通信企业对员工成本(工资和福利费等)实行绩效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通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整。
  二是关于积分计划费用扣除问题。通信企业对客户采取积分回馈计划,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客户给予积分,并根据积分回馈实物或服务。凡客户兑现积分的,通信企业所发生的实物或服务费用,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客户没有兑现积分的,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三是关于交际应酬费核算单位问题。通信企业分公司的交际应酬费应以分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通信企业在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整个公司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包括总公司本身所发生的),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确定列支数额。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是自2006年纳税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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