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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发票开具问题的疑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待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 16:00:11
       某房地产公司将A工程发包给某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已竣工,工程结算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工程设备400万元),工程设备由施工单位购买,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该设备不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公司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4000万元,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是4000万元还是3600万元?为什么?
       答:贵公司安装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其中安装工程作业属于建筑安装业务范畴,应到地税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如果涉及货物销售的要到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因此,对其他安装工程,设备如果不在名单上的,是要征收营业税的,如果设备在名单上,那么不纳营业税但要纳增值税,此时就要到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因此,贵公司所说的情况应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应为3600万元,而设备的价款400万元,如企业不能开具应到国税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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