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作用是相当大的,它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可以调节经济的运行及结构,同时还可以充当“调节器”,来调节社会收入的不均衡,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但这种调节作用,在客观上又为有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创造条件,使企业通过合理的转移,达到共同税负最小的目的。
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每经过一个环节,只要有增值额就征税,而且只对增值额征税。这个特点决定了增值税的筹划可以涉及各个环节,能广泛开展,而且易于同国际接轨,为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增值额)来减轻税负提供了极好的条件。
【案例解析】利用联营转让增值额
某化工企业,开发出一种高效特种农药,并获得了专利,由于其在农药市场上占有技术垄断优势,因而可以将价格控制在较高的价位上,属高收益,低成本产品,增值额极高,但是不属于目前政策规定的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该公司经过研究,决定将与农资公司联营,由农资公司全权负责该农药的销售,而该化工企业仅负责生产,农药出厂价格按其他常规农药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农资公司的销售价格按垄断价格确定,农资公司销售该产品获取的利润按协议与化工企业分配。经过这样处理,化工企业获得了垄断利润,但却只负担行业正常的税收负担,而农资公司销售农药,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因而并不增加其税收负担?但却可分担一部分垄断利润?,化工企业与农资公司互惠互利,化工企业利用农资公司的免税待遇,而农资公司则享受化工企业的垄断利益,双方相得益彰,也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