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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税依据的消费税筹划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8 16:22:27
  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和利润应是税务筹划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税务筹划点,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税务筹划点,纳税人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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