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啤酒厂2001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2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原因就是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2760元,仅从此项考虑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理论 所谓税收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税务
筹划的特定方法——纳税临界点
筹划法。其基本含义是纳税人通晓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案例2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照规定予以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以上规定,当本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接近10%时,可以利用这种附加扣除规定,使其符合标准,从而享受费用抵扣的好处。比如某企业上年研究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年末发现本年已经发生研究开发费用109万元,增长率为9%,接近10的临界点。由此进行
筹划,使得本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10万元,这样就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是否不管开发费是多少,都可以进行这样的筹划呢?
分析:假定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R,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S,显然,S﹤1.1R时,我们才需要考虑临界点筹划问题。筹划方案如下:
本年再度发生研究开发费用T,显然T应满足S+T≥1.1R,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筹划成本=T;
筹划收益=(S+T)×(1+50%)×33%-S×33%=0.165S+0.495T;
筹划净收益=0.165S-0.505T。
可行的筹划方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S﹤1.1R;
(2) S+T≥1.1R;
(3) 0.165S-0.505T﹥0。
简化(3)式,T﹤0.33S,即满足此条件的筹划方案均可行,但我们需要找出一个最优方案,即找到一个T使得筹划净收益最大,根据筹划净收益的计算公式,显然,T越小,净收益越大。
化简(2)式,T≥1.1R-S,因此T的最小值为1.1R-S。筹划方案存在的极值条件在于:1.1R-S=0.335,S=0.827R。此时最优的T=1.1R-S。
只有当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了上年的82.71%以上,并且增长率尚未超过10%时,才能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
提高:从税务筹划基本概念来看,税务筹划应是全面、整体筹划,以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但所谓全面、整体筹划的基本立足点正是基于非常简单的筹划技术的组合。这也是选用该案例的原因。应用“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体现了税务筹划的基本理念---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主动利用税务法规的差异性规定、选择性条款,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实现技术,通过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实现降低税务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活动。
应用“临界点”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正是利用税法的差异性规定,通过收入、产品价格、特定费用(成本)规划等方式实现税务风险的控制和税务负担的降低。当然,税务负担的降低是否一定能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还需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去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