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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节税案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财税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9 16:52:41
    一、亏损弥补节税

    “亏损弥补”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盈亏大小难以预测,因此这项优惠政策在操作中比较复杂。

    例如,某合资企业8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第1年亏损60万元,第2年亏损45万元,第3年亏损25万元,第4年亏损15万元,第5年盈利25万元,第6年盈利30万元,第7年盈利35万元,第8年盈利45万元。

    则该企业第1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以后5年的利润来补足,但在后5年中,只有第5、6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1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第7年企业实现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3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4年的亏损15万元,因为对第3、4年而言,第8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标志着该企业在第8年才是真正的获利年度。

    二、再投资退税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技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净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的税款,该企业适用于33%的所得税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100/(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以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节税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灵活运用。

    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

    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的40%的优惠。

    二是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节税效应,所需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手续,即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3年内为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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