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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不同税种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9:59:25

  1.筹划原理
  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大部分营业税的税率,因而,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现在就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1)当销售额不含税时
  假定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VAr,增值税税率为r1,营业税税率为r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S×VAr×r1                  ①
  而应纳营业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S×r2                   ②
  如果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应纳营业税税额相等,
  即:  S×VAr×r1=S×r2                   ③
  VAr=r2/r1
  设VAr′为实际的增值率,那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a.当VAr′=VAr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相同;
  b.当VAr′>VAr时,③式左边大于右边,应纳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营业税税额,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
  c.当VAr′<VAr时,③式左边小于右边,应纳增值税税额小于应纳营业税税额,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
  上面定性地分析了兼营增值税与营业税和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原理,下面我们将就常用税率来定量地分析一下节税点的增值率。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兼营的营业税项目的税率为3%,那么,
  节税点增值率VAr=3%/17%×100%=17.65%
  同理,我们可以计算出rl与r2在不同组合情况下的不含税销售额节税点增值率,现将计算结果列示于下表:
  不含税销售额的节税点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r1)(%)  营业税税率(r2)(%)   节税点增值率(VAr)(%)
  3        17.65
  17
  5        29.41
  3        23.08
  13
  5        38.46
  (2)当销售额含税时
  假定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VArt,增值税税率为r1,营业税税率为r2,那么,
  应纳增值税税额=St/(1+r1)×r1×VArt
  应纳营业税税额=St×r2
  如果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应纳营业税税额相等,
  即:St/(1+r1)×r1×VArt=St×r2
  VArt=(1十r1)×r2/r1
  设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此时含税销售额节税点增值率VArt为:
  VArt=(1+17%) ×3%/17%=20%
  下面将rl与r2几种常见情况下的含税销售额节税点增值率列示于下表。
  含税销售额的节税点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r1)(%)  营业税税率(r2)(%)    节税点增值率(VAr)(%)
  3            20.65
  17
  5            34.41
  3            26.08
  13
  5            43.46
  虽然上面分析了两种经营行为的筹划原理,但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征税规定的限制,下面就结合有关税收规定,来谈谈其具体应用。
  2.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这里所讲的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又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税法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下面从兼营行为的产生来分析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就两种情况分别论述:
  第一种情况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由于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这样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第二种情况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加获利机会,转而也销售增值税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此时,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案例
  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税收筹划(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分析
  (1)若未分开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180 000+20 000)/(1+4%)×4%=7 692(万元)
  (2)若分开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180 000/(1+4%)×4%=6923(元)
  应纳营业税=20 000×5%=1 000(元)
  因而,分开核算,共应纳税=6 923+1 000=7923(元)
  综上,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7 923-7 692)。
  3.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前面已经讲到,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的,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我国税法规定:
  (1)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按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2)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这是指在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意味着,如果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只需缴纳营业税。
  (3)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同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考虑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收入的50%,如果年销售额大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
  例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份承揽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份承揽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下面我们再从销售额的节税点增值率的角度去分析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
  某建筑装修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100万元(含17%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问如何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又该如何筹划?
  分析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
  则  vArt=(St-Rt)/St=(120-100)/120×100%=16.67%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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