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要求,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制度。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多半都有一定的时效。此外,企业在减免税快到期时,将未来收益在减免税期间实现,将亏损推迟到征税期,也可以达到规避一部分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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