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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避税案例(三)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6 1:46:38

  [案例]

  瑞昌志佳联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瑞吕市区,注册资金5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35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营方式为制衣加工。1998年销售收入350万元,销售税金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所有者权益150万元。

  1999年10月,经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贷方余额1.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1999年1月到9月已缴销售税金15万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申报缴纳,上述余额系1998年结转的余额。进一步核对该企业1998年有关收入账户与凭证,核实企业1998年应销售税金20万元,按7%税率计提城市建设税应为1.4万元,但该企业只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元。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在1998年,企业按规定提取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了解到其他乡办企业按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感到按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吃亏,故先按1%税率申报纳税,其余部分挂在账上。

  [案例解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1998年1月至1998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税率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万元,其中1998年度少1.2万元,1999年1月至9月少缴9000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再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存在着避税的意图。

  另一方面,从税法的规定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归属,而不是按其隶属关系,这就会产生同样隶属关系的企业,适用税率不同,税负不一致的情况,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了横向对比税负不平衡的心理。同时,税务部门未严格把关,也是导致该企业避税成功的一个原因。由此可见,税务人员在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审查适用、税率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防止纳税人有机可乘,进行避税。

  [账务调整]

  (1)补提企业1999年少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000

  (2)补缴企业1998年度及1999年1月至9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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