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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电子商务方面纳税筹划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待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7 15:40:26

导读--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对物流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为电子商务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形态正在全面走入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将电子商务分为3类:

    第1类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而让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负,或让国家损失大量的税金。例如,一个通过网上购物系统即能够营业的商场,可以像普通商场一样,根据其营业额、利润等进行征税,无须考虑它的这种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的营业方式。

    第2类是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进步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提供信息的商家通过把信息发布在自己服务器上等待消费者来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虽然这类信息商品的买卖是通过无形的方式,但伴随着信息商品的流转,同时也有现金的流转。这类活动的征税,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

    第3类产品叫数字化信息产品。举例来说,这类商品包括通过因特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的归属很难确定,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产品销售收入”,抑或是“服务收入”,目前还在讨论之中,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电子商务的内涵,应包括以下3部分内容:首先是使用因特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其次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第三是把信息转化为数字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送。

    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电子支付、运输、组成虚拟企业等内容。将商业活动予以电子化和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在日益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由于其商品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统的营销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目前税法对其规定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所以为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余地。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看,应分为以下3种情况:首先,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并不影响纳税,通过互联网订货和传统的以电话、传真方式订货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该种交易形式对纳税操作的影响极其有限;其次,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也不影响纳税,从税收角度看,各种媒介的区别是不重要的,其差别也仅仅是信息传送技术的差别,所以对纳税操作的影响也不大;第三,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的方式才会影响传统的纳税,由于该种电子商务形式的所有交易流程,如订货、付款、传递等,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脱离了传统的物流配送系统,该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才是一种真正的交易革新,并对传统的纳税操作形成了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对物流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为电子商务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利用税收管辖权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大多数国家结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当两种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来解决。我国税法就中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在纳税操作中税法对收入来源的判断标准不一样。比如,对销售商品的征税主要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对劳务的征税则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通常采用受益人所在地为标准等。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使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劳务提供地、使用地,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纳税和纳税地点。

    2.利用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

    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其注册地是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属于服务企业,因为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

    在所得税上,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税率上的优惠;在增值税上,生产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规定不同,而且,作为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超过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属于服务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企业则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情况,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纳税的关键问题。由于在上述认定上的复杂性,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税法上的不同规定进行有利于节税的企业性质认定操作。

    3.利用收入性质的确认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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