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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17:34:53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两年多时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成立初期章程中规定的分段投资、分期投产的经营思路,中外双方准备于近阶段投入资金进行二期工程建设。由于一期工程公共设施投资已经完成,因此二期工程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设备就能产出大量的效益,且按照协议规定,他们还将投入三期、四期工程。为此,公司老总喜上眉梢。

  但在他高兴之余,税收问题又开始凸现出来了:二期工程投产后,公司的经营利润将大幅上扬,而公司前两年免税期已经到期,从今年开始,将进入所得税的减半征收期,三年后进入正常征收期,按照公司目前的发展势头,后几年的税收负担将日益增加,仅所得税一项就会达到几百万。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成本、管理成本、工资成本等各种成本、费用也随之不断扩张,将造成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解析]

  类似上述情形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年的免税期中,他们并未感觉到税收负担的压力,但一旦进入减半征收或正常征收期,就明显地感觉到税收成本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这时候通过对二期工程作配套的纳税筹划,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将使其获得巨大的税收利益。

  公司在二期工程投入之初,把一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二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合理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这意味着由于二期投入而生产的利润可以重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使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年限和额度大幅增加,如果合理控制投资进程,可以在边生产、边投资的过程中得到大量的投资回报。

  但需要提醒企业经营者的是,在上述筹划过程中,首先应处于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分段投资的额度在企业成立初期的章程合同中已明确列入。假使企业在成立初期章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中不包含后续投资的额度,以后若再追加投资,则不属于政策的享受范畴。因此,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也可以说是用最有利的合理合法的方法对事实的预先安排,谁安排得早,谁就能尽早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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