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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筹划路径选择的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6 18:52:27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这样,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一:王先生、李先生都是某高校教师,二人月工资收入均为2000元。6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000元,李先生从私营企业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李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1.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元×10%-25元=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自内税额=(2000-800)元×20%=24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240元+95元=335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2000+2000-800)元×15%=125元=355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分开分别纳税更合算,较后者可节税20元。
  2.李先生的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元×20%=480元,两者合计李先生共纳税575元。如果李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李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3000+2000-800)元×15%-125元=505元。可见,对于李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合并可节税70元。
  为达到此目的,李先生需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前者与后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李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私营企业签定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年可节税840元。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3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800)元×25%-1375元=59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元×(1-20%)×30%-2000元=5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税7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纳税义务无限,境内外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纳税义务有限,只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案例二:一位法国人受雇于家乐福总部。1997年4月起,他到中国分支机构就职,2002年度他离开中国两次,一次离境52天回总部述职,一次离境42天回国探亲。2002年度法国总部支付给他120000元人民币薪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位法国人两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因此他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这120000元所得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所得,所以不必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法国人充分而又合法的利用我国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规定,减轻了纳税负担。如果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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