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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征税问题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6 12:00:3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相关规定: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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