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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进项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认证处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河南国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11:35:29
 我公司从外地厂家购进配件,厂家将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通过快递邮寄过来,在传递过程中,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对于这种情况税务局有什么要求,企业以什么作为记帐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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