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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的“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20:44:58
    问: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公司经常碰到向客户发送“样品”,一般都是免费的,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关于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此项规定单位“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罗赞峰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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