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土地增值税中,如果向个人贷款或企业之间拆借,这部分利息是否属于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情况?是否按公式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进行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中,如果向个人贷款或企业之间拆借,这部分利息是属于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情,应该按公式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至于比例,要根据当地的政府规定。10%是个最高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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