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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作者:杨焕玲 文章来源:中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15:44:51
  国税函[2005]114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交纳营业税。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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