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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住房购买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刘静,杜…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4 18:15:13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市民王先生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今年5月,他以60万元的售价转让了其名下的一套拆迁补偿住房,由于新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距今还不到5年,想了解该住房的购买时间能否以拆迁前原住房的购买时间为准,转让收入能否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2366咨询员答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随后,咨询员详细了解了王先生房屋调换的情况:2000年6月,王先生取得了原有的私房产权证。由于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其私房所坐落的区域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并由广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4年拆迁重建。同年5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坐落在荔湾区的一套商品房补偿给王先生。随后,相关房管部门在2005年8月给王先生重新核发了房产证。
  咨询员表示,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另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王先生销售其拆迁补偿住房时的购买时间不能以拆迁前原住房的购买时间为准,而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款为:600000×5%=30000(元)。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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