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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受赠不动产要缴税
作者:郑松土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19:20:57
  “我姐姐全家要迁往外地居住,想把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赠与给我。前两天我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说,房子虽是免费赠送,但仍要纳税。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近日,刘先生向浙江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12366咨询员答道,根据税法规定,刘先生无偿受赠的房屋必须纳税。为解决假赠与、真逃税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税额的确定,以一套估价60万元的住房为例,应缴纳契税=60×3%=1.8(万元),印花税=60×0.1%=0.06(万元),个人所得税=60×20%=12(万元),总计13.86万元。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经审核,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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