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消费税 >> 正文

生产卡丁车轮胎不缴消费税
作者:舒志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2 16:10:28
  近日,一家轮胎生产企业打电话到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咨询。该企业的产品有一种专门适用于卡丁车的轮胎,他们不知该种产品是否为应税消费品要遵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们,此类产品不用缴纳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23号)规定,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1号)明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缴纳消费税。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