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委托外国企业进行的技术检测支出,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委托的外国企业如在中国境内进行技术检测,则视同设立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列明了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因此,如符合一定条件,也可由税务机关指定该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全部技术检测服务均发生在境外,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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