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外资企业所得税 >> 文章正文

如何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7 23:28:43
   问:怎么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答:根据外资税法细则第七十二条,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另外请您再参考国税发(1992)109号、国税函发(1994)389号,国税发(1995)153号,国税函发(1990)505号,财税字(94)第51号,财税字(94)第82号,国税函发(1994)383号,国税函发(1997)576号,财税字(1997)121号,国税发(1997)183号,国税函(1998)77号等。具体文件内容就不详细展开了。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学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财税导航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招贴招聘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7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