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1992年成立,投资单位为香港公司和国内一家房地产公司,成立时因资金不足,于1993年1月由两家股东向其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实际计息日从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利率未超过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企业计息财务处理为: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到1998年12月企业将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转入待摊费用帐户,借:待摊费用 贷:财务费用(该企业1998年以前均按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未办理所得税汇算,2001年企业开始进行所得税汇算),2003年6月,经企业股东会议决定,不再向该企业收取计提的利息,企业做财务处理.借:待摊费用(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红字)
请问:股东不收的利息,对于该企业是否需要交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适用哪个文件?
http://lyacc.com 国税发【2001】第142号第五条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
因此,财务费用应该计入可售总成本中,免去的利息财务费用不计入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