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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4 11:57:56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没有完工,只有预收收入,已按预收收入15%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开发公司与房屋销售公司签定协议,按预收款6%支付佣金,请问在没有销售收入只有预收收入时这部分佣金能否税前扣除?按31号文件规定与预收收入有关的期间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是否意味着这部分佣金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见无论国税发[2006]31号还是新所得税法并没限制企业没有销售收入时,销售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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