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对一些企业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项目的由政府拨款方式给予支持经费,也就是原来的科技三项费用。当这些政府拨款,有的就被作为收入被税务部门收缴了所得税。政府一方面由财政部门拨款去支持企业,另一方面又被政府的税务部门给收回一部分,这不矛盾吗?政府给企业的科技拨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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