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海南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21:55:03
    问:近日,我公司在响应当地总工会倡议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向总工会捐赠了一笔钱,请问,该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作出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你公司在2007年度内向总工会的捐赠支出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7年以后向总工会的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用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规定只能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