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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费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4:46:31
     问:房地产企业对被拆迁人(包括对个人和企业)的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允许记入开发成本,作为销售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084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所以,贵公司发生的该项支出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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