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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出差包干费用如何税前列支
作者:郑松土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7 21:24:46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小姜到该县某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服务时,公司会计小黄询问小姜,其公司销售人员实行出差费用包干制度,即出差只报长途车票,其他诸如食、宿、市内交通费等一天给予100元包干,以补助的形式发给业务员。小黄说,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公司较多,一般采用列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的账务处理办法,不知税法规定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小姜告诉小黄,根据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对该公司出差只报长途车票,其他食、宿、市内交通实行包干制,每天补助100元。按上述规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实行包干制,在不超出规定标准内可据实税前扣除,但对住宿费应按规定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另外,小姜还提醒小黄说,上述规定仅是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补助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的伙食费等补助标准不尽相同。账务处理时,该公司应参照当地财税部门制定的具体地方标准执行。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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