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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作者:cpa天空 文章来源:www.xucpa.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6 11:04:58

  按照规定,对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表18-2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租赁经营以及转包、转租赁合同规定分得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为每月800元。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800×12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 000元

5

0

2

超过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35

4250

5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25

6750http://lyacc

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能分若干次取得,有些承包、承租人还按月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按照规定,对于承包人、承租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工厂由李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李某可按月领取基本工资2 000元,每年分两次取得承包经营收入。2001年,6月末李某领取承包经营收入30 000元。年度终了后经过计算,李某当年应当取得承包经营收入80 00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各项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于李某按月从企业取得的基本工资收入,虽然属于工资性质,但按照税法规定,也应当作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800)×5%
=60元
则在按月支付基本工资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则全部收入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 000×20%-1250
=475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750元。
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全年应纳税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 000+2000×12)-800×12
=94 400元
应纳税额=94 400×35%-6750
=26 290元
已预缴税款=60×12+4 750
=5 470元
应补缴税款=26 290-5 740
=20 82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其余承包经营收入50 000(80 000-30 000)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 820元。
文章录入:raner    责任编辑:ra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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