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家电的商贸企业能否按销售收入的8%列支广告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第一条“自2001年1月1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之规定,家电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销售收入的8%予以税前扣除。虽然该文件并未对可享受该政策的家电企业是否包含商贸企业予以明确,但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该文件时,通常均将该政策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家电行业的生产制造企业,而不包括商品流通企业。比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92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国税发[2001]89号文第一条列举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行业,是指这些行业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销上述商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14号)第一条也规定,“《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是指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