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契税 >> 正文

无效产权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吉林地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1 10:55:15

  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提示:对于经确定的无效产权行为,是不征收契税的,对于已经征收的应予以退还。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