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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带营销人员出去旅游发生的相关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吉林地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12:04:21

   我单位带销售人员出去旅游,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旅游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企业带销售人员出去旅游,相关的费用应当按以上文件分别按不同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al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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