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临时聘用人员也应缴个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16:11:40
  近期,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对某旅行社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旅游社支付给营业点临时人员的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实后,税务机依法对其作出补税、罚款等处理。

  据了解,随着旅游行业日趋兴旺,各大旅行社都设立了众多连锁营业网点并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司支付给临时招聘人员的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次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每次收入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后,按20%税率扣税;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按20%税率扣税;因此,该社支付给各营业点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应按以上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