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各行业纳税实务 >> 正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扣除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北京地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1 12:08:27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8]245号 )文件规定: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